2012年10月28日 星期日

又唱又跳,有爽沒有錢

 藝人的表演版權一直是灰色地帶,當創作人和唱片公司從版權獲利時,純粹只是唱歌沒有創作的歌手,並沒有版權費收入!

 其實,大馬在這方面領先其他國家一步,早有音樂演藝者版權單位(PRISM)為藝人提供保護,只要成為會員,該單位就會代收演藝表演的版稅,先決條件是該藝人的表演必須是錄音作品,即被收錄在專輯中發行,當有單位播放有關歌曲,藝人也可從中獲得版稅。

 然而,它並不包括上載至網絡的影音作品,或是未收入在錄音專輯的作品。全球大部分國家的演藝版權,也面對這種情況,有者甚至沒有演藝者版權,歌手唱紅一首歌,卻不是詞曲創作者,就沒有版權費收入。

 PSY大叔的版稅收入只有9萬5000令吉,看來只是來自他的創作,而非又唱又跳(重複跳“騎馬”舞應該很累,只是爽到卻沒版稅拿)的表演版權 費。YouTube四億次的點擊紀錄不能當飯吃,版權費無處可收;除非是電視台或公共單位播放他的MV,因為是錄音版權,才有收入。 

 如果PSY沒有加入韓國藝人版權組織──FOKAPO,基本上表演版權收入這一塊等于零,它只能靠私人邀約的表演活動收取表演費用。反觀大馬的表演者版權單位滿不錯,PRISM一千多個藝人會員,都獲得表演者版權的保障。 

 藝人外表風光,如果半紅不黑,收入沒有太大的保障,反而是創作人,擁有歌曲版權直至創作者死后50年;藝人的版權只約束在作品出版50年之內。如果不趁歌曲大受歡迎時收取版稅,就只能期待其他歌曲大紅,增加作秀和邀約籌碼了!

此文已于2012年10月21日刊登在馬來西亞《中國報》副刊I遞版Blog客議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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