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2月11日 星期一

终身禁驾,严格执法需并行

 
“罗厘轿车碰撞起火5死案”让交通部长陆兆福有意修改法令加重刑罚,因为根据目前条例,初犯吊销执照3年、再犯吊销执照10年的刑罚不够严厉,应处以这类鲁莽致死他人者的司机终身禁驾。


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(1)条文下,任何在陆路鲁莽驾驶、超速或以任何方式驾驶交通工具,危及公众并致死他人者,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少2年至不超过10年,以及罚款至少5000令吉至不超过2万令吉。
驾驶者态度是关键
公路驾驶者对于重型车辆,如物流行业的罗厘可能避忌三分,不管对方是在前方、后方或旁边行驶,都会担心如有任何失控或司机精神不济,前后左右的汽车皆可能遭殃。
不管是罗厘或巴士,可能由于长时间驾驶,以致精神不足,甚至服用毒品“提神”,因此执法单位需更万二分关注这类司机。
此外,执法单位也要关注重型车辆司机所属的公司对于司机的工作安排,是否让司机未有得到充足休息而超时工作,皆可能是造成严重交通意外的原因。
一般轿车也有缺乏耐性和理性,甚至酒后驾驶或服用毒品后驾驶者,一样能酿成致死的交通意外。因此,交长考虑修法让致命交通意外肇祸者终身禁驾,实是值得支持。
严格的刑罚只是结果,执法的过程必须严荷,才能达到减少公路意外的功能,公路驾驶者的态度,包括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与否,依然是关键。
交通部的执法官员和交警就需要在这方面辛苦一些,时常检查公路上疑似有问题的车辆,向违反交通规则的重型和轻型车辆驾驶者开刀,杀鸡儆猴,才能让驾驶者引以为戒。
如果交通执法者不能严格执法,只会让更多人存有侥幸之心,以为能躲过一次就是一次。就如一些未有驾照者,也能在公路上长期驾驶,这即是威胁其他公路使用者安全,即是其中一个隐忧,只有执法人员执格执法,才能去除这些马路公害。
对于致死他人的驾驶者,如果经调查和法庭判定为疏忽驾驶所致,终身禁驾是最好的判决。当然,执法单位调查时谨慎和仔细,避免因错误判决而让遵守交通规则者,失去在公路上驾驶的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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