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6月28日 星期日

大企業帶頭做善事

商家不是慈善單位,不以賺錢為目的,可謂本末倒置,不然就是“頭殼”壞掉了!

但是,商家由于經濟能力寬裕,更有條件以關懷弱勢或支援有需要者的方式回饋社會。

當然,有些商家固定在喜慶節日期間,捐一些食糧或金錢給孤兒院或老人院,這是“象征式”向社會公告,它們有做善事回饋社會。

個人覺得,商家可以更深入的去幫助有需要的人,例如最近LG成立“唇顎裂(兔唇)計劃”,為經濟有問題的兔唇兒提供手術經費,並且與相關團體攜手邀請醫生提供協助。

大企業的經濟能力強大,撥出利潤其中一小部分,選擇一種需要支援的病症患者,除了能夠幫助他人,也可為自身企業建立良好的公益形象。

沒有法律規定,賺錢的企業一定要參與慈善公益工作,那只是一種自動自發的人性關懷,執行與否,取決于企業或商家的意願。

我相信在人性的最深處,人人皆有幫助他人的念頭,在于個人是否願意,將埋在生活忙碌、商業利益、爭權奪利的泥土堆中的這個念頭挖掘出來而已。

個人行善力量雖小,但可聚沙成塔,大企業能力大,發揮的影響力更大,不只能拋磚引玉,成為其他企業的榜樣,同時能激發更多小商家或個人也樂于行善。

*此文章已于2009年6月27日刊在馬來西亞《中國報》的副刊編采Blog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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