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9月25日 星期五

ⅩⅩ炒粿條

檳城,一個美麗的地方,除了是個風景名城,其小食更聞名全馬,尤其檳城叻沙、檳城炒粿條、檳城蝦面等經典美食,更讓人念念不忘。

十余年前,自我第一次到過檳城,吃過正宗的檳城美食,回到吉隆坡后,對于首都打出的“檳城牌”美食就興緻缺缺,因為只能以“天淵之別”來形容兩者的落差。后來,不常到檳城的我,唯有以吉隆坡的非正宗檳城美食來“解癮”。

不久前,檳城首長林冠英表示,不能濫用“檳城”字眼,以“檳城”二字為名,包括你我耳熟能詳的檳城炒粿條等,嚴格來說,使用者皆需申請。

從州政府的角度來看,一間商號註冊時,不能濫用州政府的字眼,例如“檳城炒粿條有限公司”,情有可原。若以此為名,可能讓人以為原來檳州政府可能經濟資源出狀況,或想在飲食業插上一腳,實際上與檳州政府沒任何關係。

個人猜想,檳城大大小小,在美食麵前添加“檳城”字眼的小販,應該都只是想要告訴別人:“你到了檳城,吃著檳城好吃的食物。”如此而已。即使是外州用上檳城某某美食字眼,也應該只是想藉檳城美食之名吸引顧客,而非想用檳城州政府的名堂招攬客源。

不會拆招牌

簡單理解林冠英提出的“不能濫用檳城字眼”說法,理論上應是指公司註冊方面。一般人在小食檔註冊名下,加上“檳城某某美食”字眼,應不會有人的智商將之理解成代表州政府,或會有不知情者問:“閣下是首長林冠英嗎?咦,你怎會在此擺檔?”

有些美食,以某處較為著名,小販做生意,想要告訴顧客你可以享用來自那裡的正宗美食,才特別註明地區,例如巴生肉骨茶、加影沙爹、麻坡烏達等,市井小民誰也不會作其他聯想。

以林冠英一直以來的親民形象,想當然爾不會派人拆除“檳城炒粿條”之類的招牌。而且如他所言,若連檳城炒粿條、檳成叻沙也要檳州政府同意,提出者的思維也未免過于淺薄,相信他自己也不想成為“淺思維”(我想,林冠英指的思維太淺,應該不是指低智商吧)的一群。

問題並非只有一種解決方法,在這個不能濫用州政府字眼的事件上,只要有關方面謹慎審核,不讓大眾隨意把州政府的名字註冊成公司名字即可。

民間小販以州政府或地方名字註明美食出處和賣點,應不足以代表有關方面。老實說,若美食以州政府或地方當局行政單位名字出現,只會讓人倒胃口。

因此,官老爺大可放心,人民對吃有興趣,不代表對官方有興趣,也請不要矯枉過正,隨意干擾民間使用地區名為美食“背書”的單純用意。

*本文已于2009年9月20日刊登在馬來西亞《中國報》“豪談闊論”一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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