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9月29日 星期二

美食演義

民以食為天,尤其在擁有許多美食的大馬,不少人更是以能吃到不同種族的美食為樂。同時,它也成為許多人的生計,藉著販賣美食養家活口。

最近大馬美食的天空風起雲湧,因為尊貴的旅遊部長拿督斯裡黃燕燕想為大馬美食申請“擁有權”(Ownership)一事,引起連鎖反應,包括本地著名美食的鄉團揚言為相關食註冊,以及鄰國新加坡的老饕群情洶湧。

起初,許多人一直以為黃燕燕部長的一番言論是指美食專利權(Patent),但她近日已澄清是指擁有權,但這樣的解釋還是有點令人摸不著頭腦。

擁有權指的是什么?是向全球宣佈“這些美食是源自大馬,但我們沒有任何法定權力”,抑或警告他國“這些美食屬于我們專有,即使沒有專利權,還是可以提告”?

以上兩種說法,個人認為皆是空話,直截了當的形容是廢話。既然無法給美食法定地位,發出警告也是徒然,純屬自己講自己爽。因此,尊貴的高官如何為美食擁有權,賦予實際的行動和認證,看來還要花費一番功夫。

美食以舌尖鑑定

至于鄉團要為美食註冊一事,更加耐人尋味。該鄉團聲稱即使註冊成功,也不會影響相關美食業者。換言之,這種註冊方式僅是一種宣告形式,不會為業者帶來麻煩。

中國揚州炒飯業者曾有意為這種美食註冊,最終礙于該國商標法規定,所有縣級以上的地名不能註冊為商標而作罷。反對一方則認為,一旦註冊成功,未經申請而販賣一碟揚州炒飯都是違法行為,這等同斷了以炒賣揚州炒飯營生者之炊。

心同此理,若大馬相關單位成功使某種美食蓋上“版權所有,翻印必究”的印章,相信許多大馬美食業者將受到極大影響。即使不能成事,僅是指某某地方出品之美食方為正宗,亦是畫蛇添足之舉,因為食客心中的正宗美食,絕對不是以註冊商標為準,而是以各人的舌尖鑑定。

美食擁有權尚有太多灰色地帶,不只華人食物,巫裔與印裔同胞的美食也多如繁星,若要一一劃定為“大馬擁有”,那可能是一個比當初秦始皇派人建造萬里長城還要大的工程。

我們可以用舖天蓋地的宣傳方式,告知美食愛好者美食的源出處與歷史,令他們清楚事實,而非指責別人巧取豪奪,用另一種方式“搶”回美食擁有權。

美食應該共有,而不是佔為己有,它不只是屬于一小撮人,而是全部人,誰想獨佔擁有權,即是人心不足蛇吞象的心態。

*本文已于2009年9月27日刊登在馬來西亞《中國報》“豪談闊論”一欄。

1 則留言:

  1. 黃燕燕部长吃太饱了啦!

    大同世界的美食应该要与世界子民一同分享,这种才是难得可贵的精神。

    Good things are mean to share.
    Good foods are mean to eat together...

    回覆刪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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