報導:潘有文
原文鏈接
遇上網絡霸凌不能退縮,應考慮報警調查,讓立法與執法單位看見其嚴重程度!
網絡霸凌受害者,有的心理受傷,有的選擇輕生。要遏阻這類問題,要受害者挺身而出,為自己討公道之余,也制造輿論壓力來引起社會和司法機關注意,採取適當行動。
近年,網絡霸凌個案頻仍,大馬早前就有拉曼大學學院的檳城學生疑似不堪網絡霸凌,走上絕路;台灣方面也有24歲女藝人楊又穎遭同儕排擠和網絡酸民霸凌而輕生的例子。
大馬網絡霸凌的定義未明,並未有針對網絡霸凌的法律,但這不代表執法單位不能刑事提控施害者,至于受害者,也可以報案或民事起訴施害者。
“網絡霸凌是一個很新的名詞,至今根本沒法律定義網絡霸凌,《1998年通訊與多媒體法令》也沒有定義,只是在第233條文中指在網絡與人交談,如果用了威脅字眼攻擊或搔擾字眼,言論效果騷擾到對方,就是犯法。但是,這個法令沒有寫到網絡霸凌的字眼。”
鄭明炎律師表示,由于這個新概念連律師與執法單位都未必完全明白,因此不能只是依賴執法單位去應對,民眾需要跨出第一步去捍衛自己的權利。
“公眾不理解哪些是網絡霸凌的行為,而且他們心態上不像歐美國家的人,碰到有損自己權益的事就會採取行動。如果遇上網絡霸凌卻未報警,執法單位就無從下手。”
為霸凌者定義和定罪
因此,他呼吁受到任何形式網絡霸凌的人報警,制造壓力,讓社會和政府知道這類行為已去到何種狀態,並且需要做出相應行動。
網絡霸凌與校園霸凌相似,皆是屬于在公眾場合欺凌他人的行為,前者是在公開網絡上出現的事情,許多網民皆能看見,因此已屬于擁有刑事意圖,受害者應主動報案。
“網絡霸凌者不會使用真正的身份和名字,在身份曝光后,也不敢對質或說什么,他們只是在網絡利用鍵盤去寫,這些人大致上都沒有法律的知識,不懂法律界限,卻沉迷于言論自由的想法。”
然而,對鄭明炎而言,言論自由至今為止也難以定義,沉迷于言論自由者認為什么事都都可以不顧后果的說出來,其實這是一種誤解。
網絡霸凌受害者可以把加害者的文字截圖(Print screen),向警方報案或進行民事起訴。目前法庭未有針對網絡霸凌案的判決案例,因此需要更多網絡霸凌受害者願意站出來,才能爭取為網絡霸凌清楚定義和定罪。
現有法律可控霸凌者
雖然目前未有相關網絡霸凌的法令,但執法單位依然可引用現有法律,提控網絡霸凌者上庭。
鄭明炎表示,刑事是指已違反某項法律,這些法律可對網絡霸凌者,除了受害者有無挺身而出報案,也還看執法單位是否執行這些法律。
以下為數項可執行在網絡霸凌案件的法律:
1998年資訊與網絡媒體法令第233條文;
刑事法典第499條文,刑事誹謗罪;
刑事法典第503條文,對財產和名譽形成威脅的恐嚇罪;
刑事法典第507條文,匿名恐嚇。
兩類型:牽涉政治+從眾心理
鄭明炎律師認為,就他觀察所得,大馬的網絡霸凌大致分為兩大類型,一種是與政治人物有關,另一種則是公眾人士從眾心理。
政治人物方面只表達對其政黨有利的立場,不分是非黑白,引起與敵對方支持者間的爭論。
其次是公眾人士的從眾心理,當他們發現許多人說著同樣的事,就認為那是正確的想法,並隨著這些論調起舞,事實是他們已受到誤導;能夠妥善分析其中是非黑白者,並不多見。
政治人物方面的言語影響力不小,一些公眾人士,如中學生可能從網絡中看了這些人的說法或行為,就會模仿他們,遇上看不順眼的人就會進行網絡攻擊。
對于這些網絡霸凌者,他評語是:“高度無聊、低級趣味、語無倫次 、自認清高、丟人現眼!”
惡整就是惡整不分嚴重性
在鄭明炎律師遇到的網絡霸凌個案中,有者聲稱只有少許網絡霸凌不算霸凌,那些嚴重霸凌才是不道德。
網絡霸凌者認為自己和別人有分別,這等于誤導自己和社會,因為這其中並沒有分別。
“10巴仙和90巴仙霸凌同樣是霸凌,同樣的霸凌請不要漂白自己。偷一毛錢和一萬令吉一樣都是偷,不要使用雙重標準。”
他形容,就如一些大專學府在迎新生活動中惡整新生一樣,那些曾被惡整的新生,來年同樣惡整新生,但聲稱自己只是30%惡整,沒有90%惡整。事實上,惡整他人不論多少,皆是惡整。
註冊數個戶口扮雙面人
在社群網站上,一個人可以同時註冊無數個戶口,然后以不同身份去霸凌別人,甚至以另一個身份去當爭議雙方的栽判。
鄭明炎呼吁年輕的網民受到網絡攻擊時,若是有多個網民指他們不受歡迎或無聊時,可能這些人其實是同一批人,只是用不同的社媒註冊戶口。
“請不要相信有這么多人不喜歡你,因為面子書一個人可擁有數個戶口,或是同一組三五人在做這事,他們是有計劃而來。你只要用理由和道德去表達,不要用回對方的方式,別讓他們有借題發揮的機會。”
他說,當在網絡上發生爭議后,還有人會站出來以說教的方式,看似中立實是站在霸凌者一方,要求被霸凌者停止爭論。
指控“懦夫”並不羞恥
網絡霸凌受害往往基于公開遭人霸凌會覺得羞恥,不敢或不願意挺身而出指證,但鄭明炎認為受害者應勇于揭發這些事,因為網絡霸凌者是懦夫,只有引爆輿論或報案,才能減少這些問題。
“公眾人士的心態要改,公開遭網絡霸凌的事實並不羞恥。此外,媒體也要負起揭露這些事實的責任,只有引起更多的關注,國家到了某個階段就會為此立法。”
不少受害者因為顏面問題不願報案,有者更是“禮尚往來”,以污言穢語互罵,但先挑起火頭的一方往往會誣諂對方先惡言相向,造成先受害一方更加不敢報案。
他表示,對抗網絡霸凌並不困難,只要理智的以道德和法律回應,加害者到某個時候就無法再繼續霸凌。
衍生對抗文化淪為敗類
在鄭明炎來看,大馬的網絡霸凌始作俑者與政治人物有關,一些人在圖片上移花接木,把人頭放在動物身上,形成連串的網絡攻擊。
“這些被攻擊的政敵后的心態是:由于無法作出更好的反擊,就模仿對方的方法來對抗。久而久之這些人的行為就從小偷變強盜,強盜變海盜!”
他指出,網絡霸凌者已是社會的不良敗類,這些政治人物互相網絡攻擊和互相對抗中而衍生“新文化”,他稱之為終極敗類。
“在社會方面,網絡霸凌是以匿名定義,這些匿名者如果有膽量就應現身,匿名攻擊他人是不負責任和變態的行為。”
鼓勵立法實名制註冊
“如果把用戶真正身份要注冊,誰敢霸凌?”
鄭明炎表示,要求社媒用戶以真實身份註冊是方式之一,以及通過立法和執法,減少網絡霸凌並不難。
“要立法或實名制,有人會說違反言論自由而反對,但只要沒有真實身份可發放虛假資訊,就無法為達到目的而誤導他人。如果身分可追蹤,就沒人敢誤導和污言穢語。”
他相信,只要落實社交網站實名,已經有社網站匿名戶口者,可能就會刪除這個戶口,未註冊匿名戶口者可能就會三思而行。
新聞辭典
利用通信技術傷害他人
加拿大對網路霸凌有深入研究的教育者比爾貝斯(Bill Belsey),對網絡霸凌的定義是:
“一種涉及對信息及通信技術的應用,以支援針對個人或群體進行惡意的、重複的、敵意的行為,以使其他人受到傷害。 ”
英國反霸凌組織“拋棄標籤”(Ditch The Label)2017年發表年度網路霸凌調查,有關數據或可作為一種參考:
1萬名年齡介于12至20歲青少年接受這項調查;
42%在Instagram上被霸凌;
37%在Facebook上被霸凌;
Snapchat是 31%。然而;
10%的人曾在YouTube上被霸凌。
以匿名當筆名誤導人
匿名是一種筆名?
網絡上出現沒有用真實身份攻擊他人者,一般稱之為匿名者,但在鄭明炎律師自身遇到的一個網絡霸凌個案中,竟然有人稱匿名是一種筆名,讓他哭笑不得。
“這個人告訴我,他用匿名其實就是筆名,聲稱這只是一種寫作技巧,這很誤導!”
他認為這人以寫作技巧為掩護,硬生生把匿名定義為筆名,那些以筆名馳騁文壇的作家或小說家,例如著名金庸,雖以筆名出現,但誰都知道他們的真名及是何許人也。
“之后我在報章上發表文章,談論律師對抗網絡霸凌的問題時,對方竟自己跳出來說出他的真名字,這或是大馬面子書歷史上,首個自己承認網絡上匿名身份的人吧,呵呵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