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途巴士意外“再循環”發生,執法當局、業者和司機必須負上全責!
2013年發生“巴士雲頂墜谷慘劇”后,政府成立的獨立諮詢委員會曾提呈51項建議,但有關當局竟然沒有實行任何一項建議,不禁讓人懷疑他們是否把人命當兒戲?
這個由專家和相關人士組成的委員會,為政府提供適當的問題解決方案,交通部長也下了指示,但官員消極看待,以致這類可避免的意外不斷發生。
不管在巴士上裝限速器,或是要求在巴士裝安全帶,甚至強制巴士乘客系安全帶等建議,專家已提出多時,但有關當局並沒有積極看待。
至于執法方面,雖然陸路公共交通委員會強調突襲檢查長巴次數極多,但從長途巴士意外發生的次數和情況來看,突檢次數明顯有待加強,而且或需以“放蛇”方式,即混入乘客中,當場觀察和向違例司機開罰單,以及向有關長巴公司開刀。
另一方面,有人提議禁止長巴夜間行車,以免發生意外;若從路途考量來看,這個建議並不可行,例如從吉隆坡至吉蘭丹哥打峇魯的車程需約8個小時,如果不在晚上搭巴士,就需用上一個白天,這並不符合經濟效益。
有關當局規定超過4個小時車程的巴士,必須有兩名巴士司機輪換駕駛,一人駕車另一人休息準備接班,這個方式某個程度上已解決司機可能精神不足而不宜駕駛的憂慮。
讓人民安心乘搭長巴
最重要的是長巴公司和司機是否嚴格執行這項規定,以保障乘客安全,不管是有關當局或長巴公司,只要嚴格執行這一點,相信已能讓不少乘客安心。
另一點是長巴公司應給予司機合理薪資,讓他們不為了增加駕駛長巴次數,賺取更多佣金補貼生活費而不顧乘客安全,即使精神不足或沒有第二名司機時,也不會偷偷一人駕駛長途巴士。
如果執法當局、長巴公司和司機各盡自己責任,完成自己該做的事,相信可以大為減少長巴意外慘劇發生的幾率,也能讓人民安心乘搭長巴。
本文于2016年11月3日,刊登在馬來西亞《中國報》人人咖啡店,“有文有路”一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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