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1月24日 星期四

歌曲只有50年的版權是一個笑話?

新年歌版權的課題又來了,去年搞得很大,今年只是小小篇幅,不過發言的副部長先生說“歌曲只有50年版權”可被視為今年的看點。

創作出來的歌曲真的是只有50年音樂版權嗎?根據在下曾在音樂版權公司呆過的小小經驗,其實不應該是這樣。

這位可愛的副部長可能是聽相關方面的一半,卻沒聽另一半,事實上,一首歌曲擁有的版權有效時間是:直至創作者死后50年!

即是說,如果那首歌曲的創作者70歲去世,那首歌曲的版權還有50年的時間,作者的孩子,甚至孫子,都可擁有繼續收取版權費的權力。貓王皮禮士的女兒就是例子,如今她還是可以繼續享有其老豆留下的創作版權費用。

如果真要把歌曲的版權設定只有50年的可能性似乎只有一個,就是創作者在娘胎內開始作曲,然后通過母親的口唱出和寫出來,接著就夭折在娘胎中,這首歌曲的創作版權,基本上就只有50年。

所以不能說這位副部長什么,只要有可能存在在娘胎內作曲的例子,他就是對的。


延伸閱讀:
要播歌,請付費
部落格的音樂播放版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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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則留言:

  1. 马来西亚不学无术的部长俯拾皆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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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jingle bell, jingle bell...那首圣诞歌,应该是没版权了吧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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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3. 他对音乐完全没有任何知识,我们就“原谅”他的无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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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4. 可以原谅,不能遗忘—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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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5. 如果我没弄错,美国的作词人或者作曲人死后七十年仍享有版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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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6. 可爱副部长就是这样。

    不止他。现在活在这个国土上的。
    很多都是说出那些人家听了会震撼万分的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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