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年歌版權的課題又來了,去年搞得很大,今年只是小小篇幅,不過發言的副部長先生說“歌曲只有50年版權”可被視為今年的看點。
創作出來的歌曲真的是只有50年音樂版權嗎?根據在下曾在音樂版權公司呆過的小小經驗,其實不應該是這樣。
這位可愛的副部長可能是聽相關方面的一半,卻沒聽另一半,事實上,一首歌曲擁有的版權有效時間是:直至創作者死后50年!
即是說,如果那首歌曲的創作者70歲去世,那首歌曲的版權還有50年的時間,作者的孩子,甚至孫子,都可擁有繼續收取版權費的權力。貓王皮禮士的女兒就是例子,如今她還是可以繼續享有其老豆留下的創作版權費用。
如果真要把歌曲的版權設定只有50年的可能性似乎只有一個,就是創作者在娘胎內開始作曲,然后通過母親的口唱出和寫出來,接著就夭折在娘胎中,這首歌曲的創作版權,基本上就只有50年。
所以不能說這位副部長什么,只要有可能存在在娘胎內作曲的例子,他就是對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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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落格的音樂播放版權
轉載注明出處重要嗎?
马来西亚不学无术的部长俯拾皆是。
回覆刪除jingle bell, jingle bell...那首圣诞歌,应该是没版权了吧?
回覆刪除他对音乐完全没有任何知识,我们就“原谅”他的无知。
回覆刪除可以原谅,不能遗忘——
回覆刪除如果我没弄错,美国的作词人或者作曲人死后七十年仍享有版权。
回覆刪除可爱副部长就是这样。
回覆刪除不止他。现在活在这个国土上的。
很多都是说出那些人家听了会震撼万分的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