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6年10月24日 星期二

部落格的音樂播放版權

許多部落格都有播放一些自己心愛的歌曲,這是否已侵犯版權呢?我並不是反對,我只是把我所知道的一些事提出來分享。

我曾在唱片公司和版權公司工作過,處理過一些版權合約,自己也喜歡創作,也簽過創作人,或許可以把一些事實和經驗寫在自己的部落格裡。

如果你來過這,看過我的《做我的朋友──黃韻玲》的文章,以及按了試聽版歌曲來聽,或許會奇怪:這個傢伙為何不播完整首歌,只播放約30秒的歌曲?

這有2個原因,一是避免將來面對嚴重的法律問題,二則是尊重原創作人、歌手和樂手。

先說尊重這碼事。我自己喜歡創作歌曲,也支持原創歌曲,也有自己的創作,更是對那些在努力創作,希望有更多人分享自己作品的創人致以 敬意,因此對歌曲的使用權,盡量不去侵犯(只說盡量,因怕自己有時還是會無意中侵犯),畢竟這是創作人的心血,一旦成功發表,還有牽扯歌手、樂手和唱片公司。

我在唱片和版權公司時,見過許多不停努力的創作人寫了好多歌,苦苦等待發表的機會,哪怕無錢可拿,都希望歌曲可以被收錄在歌手的專輯內,讓更多人聽見。他們有的已寫七八年,甚至十年歌,搞過自己的發表會,才好不容易賣出第一首歌,如果能一曲爆紅,下來收的版權費當然可觀,然而這並非易事。

但是為了自己的音樂理想,他們寧願把省下來的錢投資在創作音樂的器材上,數千甚至數萬都不發一句怨言。

創作人的收入是什么呢?就是靠專輯發表后,約半年左右才收一次的版權費,這些就是他們的薪水。如果收錄在當紅的歌手的專輯,有幸被列為主打歌曲之一或MV歌曲,或是搭電視劇,就會有更多收入,數年前出現的手機鈴聲下載,算是他們一項新的收入;如果不是在當紅歌手呢?那就真的只有自己爽而已了。

我自己曾寫過一首詞給本地歌手,沒有Advance(預支費用),約一年時才收到版權,總共才一千多令吉。看了一下版權收費表,大馬的版權費只有RM 40,台灣方面的有千多元,而且還是因為是數首主打歌之一,加上有一些鈴聲下載費用,才有這樣的數目。

看吧,一年千多元,平均一個月才百多元,若是一個月持續不斷賣10首歌,才可能有每月千多元的收入,但這對一般的創作人來說,似乎不太可能。(這裡只說一般,不說當紅,當紅的能有幾個呢?)

所以,現在我雖已不在這個行業之內,但還是一定程度上給予創作人應有的尊重。

在法律方面,馬來西亞的版權法令相當完整,在亞洲除了日本之外,其他國家和地區都未必及得上,即使是中文音樂發達如台灣和香港地區,都稍遜于我們,這是我曾在2004年報導過一個名叫"智慧有價"的系列后,才進一步瞭解到的事。

馬來西亞的法律已經明文規定,創作人、歌手、樂手和表演者(如舞者)都受到版權保護,這比其他一些國家僅是保護創作人的版權來得強,問題是在于執法的能力而已。

為何我提及部落格版權呢?因為部落格和工廠的情況相似。先從網站談起,一般合法和正規的網站,若有播放歌曲都會先向相關的唱片公司取得許可,答應付費后才能播放,否則可能面對來自PPM(唱片方面)、MACP(創作人方面)和PRISM(藝人/樂手/表演者方面)公會的追討和法律對付。


如果沒錯,有台灣Wretch部落格的人應該知道,如果沒有付費是無法播放自己心愛的歌曲,只能播著wretch選定的歌曲,這或許就是版權的問題。

說部落格和工廠相似,因為它是那么的私人卻又那么公開。部落格是自己的,但卻公開讓很多人來看,就好像工廠是私人擁有,但卻有員工在內,一旦播放歌曲,這些員工就被當成是公眾,工廠就必須付費。

我想,唱片公司和版權公司或許還在忙著其他事,或者已在研究,如何在部落格播放音樂這塊切入版權部份吧。基本上,我沒有異議,因為歌曲原本就是這是對創作人、歌手和唱片公司的成品。

在這裡提一提,一個詞曲創作人的作品經唱片和其他公開方式發表后,版權的期限是:終生+死后50年。即是說,至少創作人的下一代還可以繼續收取版權費,就好像貓王的女兒,老豆不在,她還是可以收老豆的版權費。

這篇文章純是分享,我自己也超愛歌曲,但為了尊種創作者和歌手,我只是選擇剪接約30秒的歌曲上載,要聽整首就請喜歡的人以荷包支持一下吧,賞創作人一口飯吃。

(純屬分享,沒有預設任何座位請人入座,請相信我。)


圖片來源:中國報

5 則留言:

  1. 我的部落格最近也放了音樂,也想過這問題。
    版權的問題,確實難解。

    其實如果你看到今天mp3, mp3 player, Ipod, Handphone music player大行其道,都有播歌功能,那多數人的“音樂貨源”從哪來?可想而知。

    但賣刀的人會說,我的刀是賣給你殺牛殺鷄的,顧客買去殺人,與我無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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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这道理就像你的blog文章被人抄袭,心里很爽因为有人肯定你,心里不爽因为被抄袭,矛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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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3. 哈哈﹐寫得好﹐我來自首﹗我承認我在某種程度上確是侵犯了智慧產權﹐但對這件事情﹐我有另一個alternative的看法﹕非主流﹐也不為狡辯﹐純粹交流﹐因為我也承認我確實侵犯版權﹕

    一個血饅頭引來的裹腳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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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4. 音樂﹐曾專屬宮廷貴族﹐諸如詩經裡的《頌》;後擴至民間,于是,我們有普遍上被認為價值更高的《風》。

    音樂,曾經是民族部落之間的一種交流工具、一種分享、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;但隨著物質生活的提昇,也因為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,音樂它成了創作者的專利,一種生存工具。

    但是,又隨著互聯網的普遍和日新月異的資訊傳遞,也許不久的將來,這些音樂、文章和影片的版權形態也會有所改變也未然。

    現在,人人都可以是作家(寫部落格)、導演、編劇、演員(CAMCORD、YOUTUBE),而前陣子,更有一群人改編陶子的歌曲來轟炸STREAMYX,我相信,網上這一日千里的改進,將對現有的版權制度有所沖擊。

    根據經濟的說法,當SS(供應)和DD(需求)有所改變時,東西的價值必然會有所改變。

    當然,以目前的法律來看,我們這些人都是有罪的。但拋開法律,我們也可以從社會學、經濟學和其他方面來看待這件事。我常對朋友說版權的問題本來就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,因為它明顯偏袒某一族群、某一觀點,會導致社會的貧富差距擴大。但是隨著時代的轉變,它應該會有所改變。

    你問我,當音樂回歸原始,變成一種分享形態時,會不會比較好;還是變成商品時,比較有素質?我想,我不能給你一個肯定的答案。但我相信,每一個時代都有他們的生存方式,我身為那個時代的一份子,就得跟著潮流走,不過如此。

    總括來說,照目前的法律制度來看,PRIRACY 還是錯的,這無需質疑。

    以上純屬本人愚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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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5. To:Khai Suan,
    這是科技與音樂結合后,所產生的矛盾。

    To:WTJ
    這個說法有異曲同工之妙,但若堅持使用付費的創作人,應該不會有這樣的矛盾。

    To:Way,
    哈哈,Way少,沒有懸賞,不用自首啦,我只是分享而己。
    感謝你的詳細分享。
    版權偏担某一個群體的說法其實有其不妥之處,因為任何一個人,都有可能成為這個族群的一份子。

    謝謝3位的留言。

    再補充一下,版權是隆統的說法,在這篇文章指的版權是音樂版權。

    其實,其它如專利權、電路圖、地理標誌權等也包括在版權。


    音樂無法像汽車之類的專利權,能讓消費者分期付費,若能,一次過收一個定價,就不須不間斷的征收,因為它以簡單的方式進入生活,而這或許也讓他成為需要爭議的原因。

    還是一句,部落客在部落格播放音樂是個人的事,我只是分享自己的一點想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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