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6月16日 星期五

對電子召車別規管太多!

政府近日向國會提呈“2017年商用車輛執照局(修正)法案”,以規管電子召車服務,同時賦予其合法服務的肯定。


電子召車服務如Uber或Grabcar等,整體上確實優于現有德士服務,但它存在灰色地帶,政府立法規管,屬于恰當做法。
然而,以法律規管電子召車服務須輔以簡易且清淅的規定,避免它走上德士服務的老路。
德士服務的大問題之一在于司機的服務態度,漫天開價、拒載、服務不佳、駕駛態度不佳等,讓人不敢恭維。


如果追溯德士服務態度不佳的根源之一,除了個人品格問題,另一個關鍵原因或是政府實行的德士規管制度不當,包括不恰當的收費,增加德士司機負擔,進而使司機們為了增加收入而作出讓乘客抱怨的劣行。
政府提呈的相關修正案,要求從事電子召車服務者繳費申請“商務中介執照”,以及向當局列明財務狀況,以確保業者有能力經營這門“生意”。
以汽車進行公共交通服務而向政府繳費,並沒任何不妥,因為那是是規管方式之一,除了確保提供服務者的專業,同時也讓當局掌握此服務的具體情況。
關鍵在于收費標準是否超出電子召車司機的負擔。如果像德士司機需繳交各種費用以達到當局要求,過重的支出負擔,或讓電子召車司機重蹈德士司機覆轍。
多此一舉
至于電子召車司機須向當局列明財務狀況的規定,有矯枉過正之嫌;投入電子召車服務的人士,不少是屬于兼職性質,即使是全職投入者,都是想要賺取更多收入以改善自己生活,財務狀況有待提升。
當局如何透過瞭解電子召車司機列明的財務狀況,定義該司機有能力成為電子召車司機呢?此舉猶如脫褲子放屁,多此一舉!
只要電子召車司機有向當局申請和繳費,並且提供個人資料,讓當局在司機發生狀況后,能和執法當局配合追查事件始末,即是已經完成應有的規管工作。
一語以蔽之,有關當局應恰當規管電子召車服務,如果過度規管,或將使它像德士業一樣,出現各重服務態度問題,讓許多乘客不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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