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7年1月18日 星期四

馬來西亞首宗部落客遭起訴案件的聯想

2007年的第一個月還沒過完,馬來西亞部落格界就面臨第一個挑戰───部落客黃泉安和阿希魯丁遭起訴誹謗。

由于已進入法律程序,不該討論有關內容,但在誹謗這個節骨眼上,倒是有一些疑惑。

我不太懂得誹謗法律確實情況如何,但我依稀記得在上新聞傳播的課時,一位法律課的老師曾提過,誹謗案好像是需要被告提出證據所說的事實,才有可能贏得官司。

這也是常理吧,既然你指出有這樣的事情,就應該有證據才行,但在部落格,是不是也適合以這樣的程序進行呢?

應該有不少人寫部落格,有很大的成份是當成自己公開的日記吧。如果是日記,那誹謗的定義又在哪呢?

就好像你覺得這篇日記寫得很好,自己很喜歡,想要拿出來與人分享,讓人過目一下,但不小心卻被當事人看到,而告你誹謗,感覺上好像不太對頭。

但是,如果把部落格當成媒體,而那是一種新聞兼評論性質,也類似報章上的專欄,被寫的要採取什么行動,看起來好像有道理。

如果,部落格已被視為一種媒體,那這就是一場維護新聞和言論自由,以及事實真相、名譽之間的角力,各有各的注角,各自也就有各自的社會責任。

(內心還有一個疑問,若媒體被喻為第四權,而部落格又不在媒體之列,是不是可以被喻為第五權呢?)

不管這樣,這個部落客遭起訴的案件已是大馬的一個重要歷史,也是大馬部落格開始接受考驗的時候,代表部落客們隨時有機會踩到地雷,叫部落客們太沉重。

10 則留言:

  1. 如果你想精神上支持,可以到一些網站看他們是否有"blogger united, no fear"的logo,貼在自己的sidebar,表示支持吧。
    其他的,也真的不能做什么了。
    (鈧凱的部落格也有這個logo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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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在您的回复的同时,我同时间做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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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3. 我们的国家已经进入独裁时代了吗?希望大选快快来,我要用手中的一票来表示抗议。但是,我听一位搞政治的朋友说过,'他们'是有办法查出谁谁投给谁谁的!唉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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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4. 我已经貼了,我们应该支持言论自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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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5. 每一项游戏都有他的规则。你守规则就有得玩,要不,别玩。

    我一直都不赞同太多的新闻自由。难道让大众知道的透彻就不会引起混乱?
    但,另一方面,有很矛盾的觉得无法直接的表达。
    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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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6. 好一句:叫部落客太沉重
    以后在部落里面张贴文章,
    也开始要战战兢兢了吗?
    :-(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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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7. To:新怡,
    你的速度好快:-)

    To:匿名者
    請留下身份,好嗎?
    無論如何,謝謝留言。

    To:阿凱,
    我是對支持言論自由,但這個案件,已進入法律程序,不能談內容。

    To:凡奇,
    我也是這么想。
    人不能用自己的自由,去侵犯另一個人的自由。
    但只要沒有任何人身攻擊,所有的自由都應該是被尊重的。

    To:Jen,
    基本上,寫風花雪月不寫色情,寫評論不損及他人名譽,寫當政者不要踩它們的尾巴太過,還勉強可以平安無事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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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8. 总之点到为止,张XX、林X益、皇+定,这样提名,一切的词句都以暗示的方式,我想,每个MY人都猜得到的,他们要告你也无可奈何。

    不然直接那样光秃秃大大支的写对方,就算不是DxTxK也很难忍下那口气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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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9. To:瘸子恒
    話是這么說,不過影射在某一些情況,好像也可以構成毀謗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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