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Thursday, January 18, 2007 |
| 馬來西亞首宗部落客遭起訴案件的聯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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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的第一個月還沒過完,馬來西亞部落格界就面臨第一個挑戰───部落客黃泉安和阿希魯丁遭起訴誹謗。
由于已進入法律程序,不該討論有關內容,但在誹謗這個節骨眼上,倒是有一些疑惑。
我不太懂得誹謗法律確實情況如何,但我依稀記得在上新聞傳播的課時,一位法律課的老師曾提過,誹謗案好像是需要被告提出證據所說的事實,才有可能贏得官司。
這也是常理吧,既然你指出有這樣的事情,就應該有證據才行,但在部落格,是不是也適合以這樣的程序進行呢?
應該有不少人寫部落格,有很大的成份是當成自己公開的日記吧。如果是日記,那誹謗的定義又在哪呢?
就好像你覺得這篇日記寫得很好,自己很喜歡,想要拿出來與人分享,讓人過目一下,但不小心卻被當事人看到,而告你誹謗,感覺上好像不太對頭。
但是,如果把部落格當成媒體,而那是一種新聞兼評論性質,也類似報章上的專欄,被寫的要採取什么行動,看起來好像有道理。
如果,部落格已被視為一種媒體,那這就是一場維護新聞和言論自由,以及事實真相、名譽之間的角力,各有各的注角,各自也就有各自的社會責任。
(內心還有一個疑問,若媒體被喻為第四權,而部落格又不在媒體之列,是不是可以被喻為第五權呢?)
不管這樣,這個部落客遭起訴的案件已是大馬的一個重要歷史,也是大馬部落格開始接受考驗的時候,代表部落客們隨時有機會踩到地雷,叫部落客們太沉重。Labels: 論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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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ed by Euwen @ 10:50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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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0 Comments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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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你想精神上支持,可以到一些網站看他們是否有"blogger united, no fear"的logo,貼在自己的sidebar,表示支持吧。 其他的,也真的不能做什么了。 (鈧凱的部落格也有這個logo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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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们的国家已经进入独裁时代了吗?希望大选快快来,我要用手中的一票来表示抗议。但是,我听一位搞政治的朋友说过,'他们'是有办法查出谁谁投给谁谁的!唉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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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一项游戏都有他的规则。你守规则就有得玩,要不,别玩。
我一直都不赞同太多的新闻自由。难道让大众知道的透彻就不会引起混乱? 但,另一方面,有很矛盾的觉得无法直接的表达。 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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好一句:叫部落客太沉重 以后在部落里面张贴文章, 也开始要战战兢兢了吗? :-(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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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o:新怡, 你的速度好快:-)
To:匿名者 請留下身份,好嗎? 無論如何,謝謝留言。
To:阿凱, 我是對支持言論自由,但這個案件,已進入法律程序,不能談內容。
To:凡奇, 我也是這么想。 人不能用自己的自由,去侵犯另一個人的自由。 但只要沒有任何人身攻擊,所有的自由都應該是被尊重的。
To:Jen, 基本上,寫風花雪月不寫色情,寫評論不損及他人名譽,寫當政者不要踩它們的尾巴太過,還勉強可以平安無事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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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之点到为止,张XX、林X益、皇+定,这样提名,一切的词句都以暗示的方式,我想,每个MY人都猜得到的,他们要告你也无可奈何。
不然直接那样光秃秃大大支的写对方,就算不是DxTxK也很难忍下那口气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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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o:瘸子恒 話是這么說,不過影射在某一些情況,好像也可以構成毀謗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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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以做些什么吗?